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论我国民法中不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

 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,如何更好的保护交易安全已成为民法关注的焦点。起源于古老日耳曼法的善意取得制度作为保护交易安全的重要制度,已被广泛规定于各国法典之中。我国《物权法》第106条也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,而且把该项制度的适用范围扩大到不动产的取得,这是我国民法领域的一大成就,促进了对不动产交易的保护。二、不动产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

  根据我国《物权法》第106条的规定,不动产的善意取得应符合以下四个要件:(1)存在不动产登记错误。即由于登记机关登记错误等原因,使得不动产所有权的登记状态与事实状态不相一致。(2)受让人取得不动产时出于善意。即受让人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不动产处分人不具有相应的处分权。不应当知道是指受让人虽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,但仍不能知道真实情况。(3)受让人以合理价格取得。即受让人为取得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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